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汤旺河区九场退休职工,住鹤岗市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华(系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萝北县。 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委湖滨路东方不夜城A栋。 法定代表人:沙臣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齐景军诉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9.77元,减半收取2689.88元,由原告齐景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 梅 审 判 员 吴苹苹 人民陪审员 任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