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银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系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银标诉被告石宏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徐银标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银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银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2.80元,减半收取计4726.40元,由原告徐银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