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倪培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家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倪培星与被执行人刘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培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家俊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家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刘家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家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家俊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阜南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家俊在多家法院涉案,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年限超十年以上,且被另案查封。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家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刘家俊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家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倪培星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刘家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