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伟东,曾用名杨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治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欣荣,曾用名刘兴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柴立栋,曾用名柴东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月婷,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水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白丽娟,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东及指定辩护人赵治斌、被告人刘欣荣及指定辩护人李x、被告人柴立栋及指定辩护人李月婷、被告人王水平及指定辩护人白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李家湾遗址等4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西巩驿镇栗川墓群(汉代)为文物保护墓群之一。

2020年6月,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邵某(不起诉)听说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栗川村有古墓,遂商议前往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栗川村盗墓。几人先进行实地勘察后,由杨伟东约其通过快手平台认识的盗墓专家李某(未到案)加入。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李某携带探针、洛阳铲、绳子等盗墓工具,乘坐邵某驾驶的××号雪佛兰轿车,从兰州出发前往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栗川汉墓群进行探测,经李某探测确定好要盗墓的具体地点后,因当晚时间太迟来不及打盗洞,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李某等人返回兰州。第二天晚上,杨伟东、刘欣荣、李某及被告人王水平乘坐柴立栋驾驶的××号红色吉利牌轿车,从兰州出发到达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栗川村,在探测确定好的墓葬处挖掘了两个长约0.86米、宽约0.35米、深约2.9米的盗洞后,李某断定该古墓葬已被人盗过,杨伟东、刘欣荣、李某、柴立栋、王水平再未继续挖掘盗洞,并将其中一个盗洞回填后返回兰州。

经定西市安定区博物馆勘验探查,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等人挖掘的盗洞呈长方形,位于2号墓封土堆以南约50米地上无封土堆,盗洞位置在墓群前室墓门内侧正上方,打穿墓葬顶砖,直达墓室内部,被盗墓葬呈现典型的东汉墓葬特征,被盗墓葬为东汉时期的墓葬。

案发后,被告人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主动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为谋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侵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主动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伟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欣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柴立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水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公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伟东、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伟东的辩护人关于杨伟东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的辩护人关于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欣荣、柴立栋、王水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伟东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欣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柴立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水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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