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海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康海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马玉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海军与被执行人康海军、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9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利息按月利率5‰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5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63596.59元后,申请执行人宋海军与被执行人康海军、马玉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标的款双方约定由康海军、马玉芳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海军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