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颜某1与被告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旺传、被告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幼相识,1991年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颜某2,××××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颜某3。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6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感情开始淡化,夫妻之间没有了共同语言,而且双方在一起时也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9月,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而是继续恶化,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事实,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揭某辩称,1.被告对原告尚有夫妻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情形。原告主张自2016年起双方分居至今不符合事实,原告是到南昌务工,不到半年就回家,双方居住在自建房屋内,双方有交流,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2.双方于2009年自建一栋6层(第1层为2间店面)房屋,原告向被告兄弟姐妹借款76000元。原告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不分割。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幼认识,199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颜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颜某3。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16年开始,原、被告陆续外出务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位于万载县。共同债务有:被告大姐夫杨启才借款40000元,被告二姐夫李贵洲借款20000元,被告三姐夫龙兴根借款5500元,被告大哥儿子揭锦成借款9000元,被告大嫂王秀珍借款1000元,共计75500元,上述债务用于建造房屋。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9)赣09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店铺租赁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一儿一女,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只是近几年因外出务工,双方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分房”并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不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颜某1与被告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颜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根明
人民陪审员 李美兴
人民陪审员 高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