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葛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尹文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3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志成、尹文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志成、尹文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志成、尹文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葛志成拥有位于蚌埠市恒大御景湾花园10号楼1单元15层3号的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63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葛志成拥有位于蚌埠市恒大御景湾花园10号楼1单元15层3号的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6324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及其他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