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怀仁县。 被告:赵某。男,33岁,汉族,浑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 美 人民陪审员 于军潇 人民陪审员 韩素梅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