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怀仁县。 被告:赵某。男,33岁,汉族,浑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 美 人民陪审员 于军潇 人民陪审员 韩素梅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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