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舜芬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芬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执行人:周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舜芬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新疆舜芬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从伟、周蝶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28427.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26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5月20日、5月26日、7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罗从伟名下拥有银行账户4个,被执行人周蝶名下拥有银行账户8个,其中1个账户内余额为4591.18元,因为与标的相差巨大,申请人不要求扣划,其余账户内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5月26日、7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蝶、罗从伟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蝶、罗从伟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不动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5月20日、5月26日、7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周蝶名下共开设有2个财付通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其中一个财付通账户内有2898.49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予以冻结,其余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未作处置;被执行人罗从伟名下共开设有2个财付通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1个网银在线账户,以上账户内为零星余额,本院未作处置;         6、我院分别在2021年5月20日、5月26日、7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申请人称被执行人罗从伟、周蝶在四川的户籍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提供该二人目前准确的居住地址,本院未做走访;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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