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双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江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窑洞,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双与被告刘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双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刘江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双双撤回对被告刘江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 智 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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