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贝贝,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晴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庆业,男,****年**月**日出生。 代理人:张素丽,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贝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孙庆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孙贝贝称,2020午8月26日,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施工架上不慎摔落,后被送往长垣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肋骨骨折、肺挫伤、肝挫伤、肾挫伤、多发性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严重伤情,后因孙庆业伤情严重,精神出现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法院依法依法宣告申请人孙庆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孙贝贝作为被申请人孙庆业的监护人。 代理人张素丽称,孙庆业的父母已经去世,儿子孙路康****年**月**日出生,年龄还小,同意孙贝贝作为孙庆业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庆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分别为申请人孙贝贝的父亲,代理人的丈夫。2020年8月26日,孙庆业在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落,致重度颅脑损伤、脑挫伤、创伤性脑水肿等伤情。2021年8月10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庆业目前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能减退-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孙庆业治疗出院后,在家中居住,由其妻子张素丽、孙贝贝照顾生活起居。孙庆业父母均已经去世,儿子孙路康****年**月**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庆业目前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孙贝贝申请宣告孙庆业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予支持。孙庆业父母已去世,儿子孙路康尚未成年,孙庆业的代理人张素丽同意孙贝贝作为孙庆业的监护人,故指定孙贝贝为孙庆业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孙庆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孙贝贝为孙庆业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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