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黄金芬,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褚海平与被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海平撤回对被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