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博峰西街新城花园15栋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3331319067。
法定代表人:兰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克拉木霍加艾克拜尔,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27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伊克拉木霍加艾克拜尔的存款、收入227940元(其中本金224670元,执行费3270元);
二、被执行人伊克拉木霍加艾克拜尔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伊克拉木霍加艾克拜尔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依买 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