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全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常兴镇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2257174M(1-1)。 法定代表人:赵新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红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赵新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兰全喜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崔红柳、赵勇、赵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8684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7月、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投资(工商登记)、证券、保险,查询结果是:(1)查到被执行人赵勇银行存款564.48元;崔红柳银行存款291.17元;赵新春银行存款71246.21元,上述存款已轮候冻结,因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法扣划。(2)查到赵勇、崔红柳、赵新春在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上述保险属于重大疾病险,不宜扣划。(4)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2、2021年8月、9月,本院分别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到以上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在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21年8月2日,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以上财产调查结果、执行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兰全喜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义务而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郭 旗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