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朝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覃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覃朝努与被告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覃朝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朝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朝努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覃朝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