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贾作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申请执行贾作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作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贾作修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1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24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于2021年3月30日划拨至本院账户,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已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月25日,本院到新乡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作修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1月25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作修名下有登记信息。
六、2021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贾作修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刘志民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作修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