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阿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小学文化,“成功16”号船管事,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潭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潭海警局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易红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潭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潭海警局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华,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戴东,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林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阿新及其辩护人陈晖、被告人易红祥及其辩护人戴东、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柯阿新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成功16”内河船舶,并雇佣被告人易红祥担任船长以及钟某、王某2、陈某等人担任船员。同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柯阿新指使被告人易红祥,组织船员驾驶“成功16”自卸砂船,关闭船载AIS识别系统,从连江黄岐附近海域往“台湾浅滩”海域航行,于次日17时许到达“台湾浅滩”海域(东经118°15′298″,北纬22°59′954″),非法采挖海砂。后该船舶在返航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平潭海警当场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成功16”船舶载海砂共计13379.07吨(8208立方米),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扣海砂价值人民币73.872万元。被告辩称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钟某、赵某、袁某等14人的证言、《重量证书》、《检验证书》、建设用砂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船舶证书、函、户籍证明、到岸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成功16”轮导航航迹数据、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价值人民币73.87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阿新对于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本案认定的海砂价值与吨位过高。

被告人柯阿新的辩护人陈晖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海砂共计8208立方米存在错误,依法不能成立,第一,《重量证书》不能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侦查机关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发出的鉴定聘请书中签收时间与检验时间存在错误,且侦查机关要求对海砂进行鉴定,但《重量证书》中将物品名篡改为砂,《重量证书》中依据文件引用错误,在《重量证书》中未附上司法鉴定人相关资格证书,依法不能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的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件均记载涉案海砂数量约5000吨(质量、品质、价值待鉴定),对数量并没有待鉴定,且两被告人及同案人的首次供述、陈述数据均是约5000吨,该数据应更为可信。第二,《检验证书》依法不能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侦查机关要求对海砂进行鉴定,但《检验证书》中将报检货物篡改为砂,导致了一系列错误。依据《建设用砂》国家标准对盗采海砂进行检测,明显错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没有鉴定海砂的资质,检验员无权取样,取样不合法。2、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73.872万元存在错误,关于海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平潭县非官方市场批发价格确定涉案海砂价值为90元每立方米,明显偏高。涉案海砂从海里刚刚盗采、还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运费、过驳、港口装卸以及海砂经过淡化处理等费用都不应当计入涉案海砂的价值,按照非官方市场批发价格对涉案海砂案值进行认定必须扣除上述费用,应当以抵岸价格为准。认定涉案海砂符合三类建筑用砂的技术标准,有悖事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职责也没有能力做出该结论。综上所述,被告人柯阿新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易红祥对于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答辩情况 被告人易红祥的辩护人杨文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红祥系受雇佣驾驶涉案船舶,既未参与利润分成,也未领取高额工资,依法应当不以犯罪论处。2、指控涉案海砂价值73.8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测报告》未就“表观密度”、“空隙率”等多项应检指标进行检测并记载检测结果数据,无从判断涉案海砂在该等指标方面是否达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将涉案海砂界定为符合三类建筑用砂的技术标准与上述《检测报告》的记载不符,得出的结论不能用于判断涉案海砂的经济价值。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海砂价格明显畸高,应不予采信。指控的涉案海砂的体积数据并非实际检测数量,而是用吨数密度数据推算形成,但是在《检验证书》与《重量证书》完成过程中必然存在水分挥发而导致海砂密度降低的情况,因此会放大体积数据,本案各被告人及证人的首次供述、陈述数据均为5000吨,但后期笔录忽然口径一致改为1.3万吨,变化不合常理,本案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文件均记载涉案海砂数量约为5000吨,该数据应更合理。侦查机关向被聘请人发出的鉴定聘请书中签收时间与检验时间存在先鉴定后聘请的问题,不符合鉴定基本程序规范。3、被告人易红祥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4、被告人易红祥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比照自首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易红祥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庭美满,不具有意图危害社会之犯罪动机,其妻子李秀娟在本案案发后仍积极奋战在抗疫一线,并再次申报加入2020年冬季的预备抗疫一线队伍,舍小家顾大家,可据此对被告人易红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易红祥的辩护人戴东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红祥为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成功16”号轮是由柯阿新租用,被告人易红祥并没有参与到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上,和其他船员相比,同为为柯阿新提供劳务的雇员,依法不应当以犯罪论处。2、被告人易红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愿意积极弥补对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其妻子李秀娟属于在抗疫一线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肯定对被告人易红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柯阿新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成功16”内河船舶,并雇佣被告人易红祥担任船长以及钟某、王某2、陈某等人担任船员。同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柯阿新指使被告人易红祥,组织船员驾驶“成功16”自卸砂船,关闭船载AIS识别系统,从连江黄岐附近海域往“台湾浅滩”海域航行,于次日17时许到达“台湾浅滩”海域(东经118°15′298″,北纬22°59′954″),非法采挖海砂。后该船舶在返航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平潭海警当场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成功16”船舶载海砂共计13379.07吨(8208立方米),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扣海砂价值人民币73.87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轮机长,于2019年11月初经易红祥介绍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个月工资7000元。2019年11月初,柯阿新接他到黄岐的鑫丰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负责看机器,其他人从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其他人将抽砂管收起来,并在柯阿新的指挥下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平潭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1月初遇上柯阿新在招工就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是按天算的,一天150元。2019年11月13日,他登上“成功16”号船,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易红祥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3、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电焊工,于2019年11月3日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按天结算,每天200元。2019年11月3日,柯阿新接他到黄岐的一个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安排他做电焊工作,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4、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电焊工,于2019年11月初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9年11月初,他到黄岐的鑫丰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前往福建海域采砂,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16日17时抽完砂后“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离开抽砂现场,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5、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1月15日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2019年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易红祥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机工,于2019年11月10日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9年11月15日中午,船舶前往福建海域采砂,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到16日17时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离开抽砂现场,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被海警查获。

7、证人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电工,于2019年11月初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2019年11月初,他到连江黄岐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8、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1月初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2019年11月15日中午,柯阿新让易红祥驾驶“成功16”号船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柯阿新指挥船员利用船上设备抽砂,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9、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0月经中介介绍到“成功16”号船工作,负责在驾驶台跟船头,在船长开船的时候帮忙看仪器,并帮助船舶下锚起航,工资每月5000元。2019年10月柯阿新接他到黄岐的鑫丰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易红祥启动抽砂按钮,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易红祥控制按钮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柯阿新特地交代不能开启船载的AIS等导航设备,故船上的AIS等导航设备都没有开。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10、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0月经朋友介绍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2019年11月,他到黄岐的一个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11、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机工,于2019年10月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月工资7000元。2019年10月25日,他到黄岐的一个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负责看机器,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在柯阿新的指挥下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成功16”号船的厨师,于2019年10月经朋友介绍到“成功16”号船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9年11月,她到黄岐的一个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她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13、证人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的水手,于2019年10月经柯阿新雇佣到“成功16”号船工作,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2019年11月3日,他到黄岐的一个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安排他做电焊工作,11月15日中午,船舶在易红祥的驾驶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附近采砂,16日17时他们到达“台湾浅滩”后,他看到船舶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抽砂管将海水与海砂一起抽到船舱内,船舱底部有排水系统将海水排出去剩下海砂,他按照柯阿新的安排与赵某一起在甲板上看抽砂管有没有抽出海砂,整个抽砂过程持续了约4个小时,大约抽了5000吨的海砂,等到船舱装满海砂,“成功16”号船将抽砂管收起来,并起航往浙江方向行驶,17日16时许,“成功16”号船在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柯阿新、易红祥。

14、证人夏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成功16”号船主夏某2的侄子,2019年9月夏某2将这艘船交给他来经营,10月上旬他听说柯阿新要租船,就与柯阿新联系看船,看完船后柯阿新比较满意打算租这艘船,商谈价格后约定每月租金27万元,押金200万,11月1日他与柯阿新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后将该船交给柯阿新运营。柯阿新租船时并未告诉他用途,他以为柯阿新用船进行清淤,柯阿新租船时船上已经有了采砂设备,采砂设备分成两块,一个是泵,一个是采砂管,泵是他于2019年6月买来的二手泵,造船的时候就已经装上去了,可以用来做清淤航道、输运等工程,采砂管事2019年8月找人改装的,将采砂管加装到原有的泵上,加装采砂设备时他们没有向海事部门报备,属于违规操作,他和夏某2打算在清淤工程,目前工程环保的审计还未通过,故先把船租出去,柯阿新租赁“成功16”号船未从中抽成或占股。经辨认,确认柯阿新。

15、证人夏某2的自述材料,证实他因身体原因,将他所有的“成功16”号船的一切经营和管理事项交给夏某1行使。

16、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20】9号《关于海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根据市场海砂批发单价每立方米90元的标准,“成功16”号船查获的海砂8208立方米价格为738720元。

1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检验证书》、情况说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用砂检测报告》,证实“成功16”号船查获的海砂13379.07公吨,折合8208立方米。

18、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砂采矿许可证的函》,证实“成功16”号船舶在采砂海域未办理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砂采矿许可证。

19、《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船舶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证实“成功16”号船属于夏某2所有,船舶类型为一般干货船。

20、《船舶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柯阿新向夏某1租赁“成功16”号船舶的事实,并约定船舶在租赁期间只能用于船只过驳,不能跑长途和到异地运输或进港卸货,每月租金27万元,被告人柯阿新使用“成功16”号采挖海砂违反了合同约定。

21、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柯阿新对“明盈16”号船舶被查获地点及装载海砂的指认情况。

22、《“成功16”轮航迹分析专家意见书》,证实“成功16”号船舶的航迹信息。

23、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成功16”号船舶被查获时的现场情况。

24、被告人柯阿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他于2019年11月1日与夏某1签订合同,向夏某1租赁“成功16”号船用来经营开采海砂的生意,约定月租金27万元。后他就到处雇佣船上人员,11月5日他去连江黄岐码头锚地接船,他并没有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砂许可证,他接到船时,船上已经有了采砂设备,是两台真空泵连着抽砂管,管悬挂在右侧船舷上,他并没有对船进行改装。11月15日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当天17时他指示船长易红祥驾驶“成功16”号船从黄岐出发前往台湾浅滩,11月16日17时许船舶到达“台湾浅滩”附近(东经118°15′298″,北纬22°59′954″),他指示易红祥开始抽砂,抽砂管下到海底,遇到海砂,真空泵自动抽砂,海砂就通过管抽到了船舱,抽砂过程持续了4个多小时,抽了13000吨的海砂,他看船舱快满了,就让易红祥起航往浙江温州方向航行,准备把海砂运回温州市洞头县修路,船上的AIS设备在前往台湾海峡采砂过程中全程都关闭,怕被有关部门发现,船上人员均没有船员资质。11月17日16时许,船舶航行到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时被海警查获。经辨认,确认易红祥。

25、被告人易红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他受柯阿新雇佣担任“成功16”号船的船长,主要工作是听从柯阿新指挥驾驶船舶及发动船上采砂设备盗采海砂,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1万元,后每月工资为1.2万元,2019年10月28日他在黄岐鑫丰船厂登上“成功16”号船,11月15日中午,柯阿新到驾驶台找到他,并把采砂目的地的经纬度口头告知给他,他在船载导航上把经纬度标记下来后,在导航的指引下前往厦门外海“台湾浅滩”,船舶都是他驾驶的,偶尔叫其他船员帮忙看看仪器,他只有内河驾驶船舶的证件,海上的证件都没有,16日下午17时,他们到达指定海域,柯阿新指挥他启动自动采砂的按钮,船舷右侧的抽砂管道插入海底开始抽砂,整个抽砂的过程持续了约四个小时,大约采砂5000吨,抽完海砂,他启动按钮将抽砂管道收起来,并在柯阿新的指挥下起锚驾驶“成功16”号船往浙江方向行驶,按照柯阿新的安排,这批海砂准备运往浙江温州,他并不知道用途。17日16时,途径福建闽中渔场附近海域时被海警部门查获。在前往挖砂海域期间,他们未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备,他也未见到开采海砂的相关手续,他知道那个海域不能开采海砂,但他听从柯阿新的安排,途中船载的AIS导航设备一直都没有开启,目的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检查。按照作业类型,“成功16”号是不能到海上作业的。经辨认,确认柯阿新。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的自然身份情况。

2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的到案情况。

28、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无违法犯罪前科。

关于被告人柯阿新的辩护人陈晖、被告人易红祥的辩护人杨文华提出本案海砂数量及价格认定标准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价格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无明确法律规定能够推翻所采用的市场批发价格的标准。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易红祥的辩护人杨文华、戴东提出被告人易红祥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易红祥受被告人柯阿新雇佣,担任“成功16”号船的船长,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船舶前往采挖海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采挖海砂价值达73.87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1、何某、冉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柯阿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易红祥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易红祥的辩护人杨文华提出被告人易红祥在非法采砂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实施非法采挖海砂过程中,被告人易红祥积极参加,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难分主从。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阿新、易红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价值达人民币73.87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柯阿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易红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平潭海警局的海砂8208立方米经拍卖后所得价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平潭海警局的船只“成功16”号及船上物品型号为JUNLU.DS-792探测仪1台、XINO牌AIS电子海图1台、KODENMARINERADAR牌雷达1台、新骆航海GPS-XL-2118C型电子海图1台、纸质材料若干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所有人夏某2。

四、扣押在平潭海警局的黑色华为(柯阿新持有)手机1部、黑色华为(易红祥持有)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超

人民陪审员  蔡 炜

人民陪审员  吴秀兰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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