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连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新城花园S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朱金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连杰与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连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0518.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在建工程商铺28套,对该在建工程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属于系列案件,我院决定将本案件与(2021)新2302执1756号案件合并执行,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3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祥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翟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全 书记员 苏诺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