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克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陈群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克会与陈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群芳存款400000元及利息,共计465952.5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群芳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