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48086474N,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朱**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芳,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卫,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三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0815L,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大道秦岭汽车修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张子腾,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卫、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红卫以开发商已办理网签手续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海南银行、金厦公司均表示同意李红霞撤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红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李红卫均已预交),均由李红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红卫负担,退回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扆成塘
审判员 黎 金
审判员 尹合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张志琴
书记员 吴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