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卜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卜韩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3个表扬余539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卜韩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