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德福,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904元,减半收取109452元,由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家明 代理审判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杨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