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高新区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大营子乡大营子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周泰,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承德天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静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剑雄、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同日,二上诉人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剑雄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一审原告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同时,原审第三人赵静敏亦同意一审原告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1.00元,由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0.00元,减半收取8200.00元,由河北华时博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50.00元,二上诉人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剑雄负担51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