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曲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3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