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谷志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张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刘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谷志乾、张建英、刘刚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