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张某某与被保全人乔某某、杨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赵某某所有的位于社旗县侧(房权证号:社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至此本院对(2021)豫1327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