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申通快递公司职工,住阜新市细河区,系王闯叔叔。

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

法定代表人:苏猛。

审理经过

原告王闯与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9月19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准备购买阳光水岸的房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苏猛称可以给原告办理购房贷款,原告支付5000元贷款咨询服务费。被告在2020年7月23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承诺贷款下不来,全额退款5000元。2020年9月18日,被告通知原告贷款办不下来,后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款,被告一直推脱不退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正源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王闯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收款收据及微信截图复印件各1份。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具有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23为买房子办贷款向被告支付5000元贷款咨询服务费,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承诺如果不能为原告办理贷款,则全额退还5000元的贷款咨询服务费。后被告告知原告该贷款未能办理成功。

本院认为,原告王闯与被告正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被告间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无法律禁止情形,双方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合同关系。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帮助原告成功办理贷款,故应向原告履行退还5,000.00元贷款咨询服务费的承诺。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闯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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