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系钟某1妻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钟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原告:钟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系钟某3母亲,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钟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系钟某3母亲,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钟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被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1、钟某4、钟某3、钟某2、钟某5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钟某1、钟某4、钟某3、钟某2、钟某5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钟某1、钟某4、钟某3、钟某2、钟某5自愿申请撤回对孙某继承纠纷一案的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钟某1、钟某4、钟某3、钟某2、钟某5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00元,由钟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