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金康,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张纪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金康与被执行人张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2××××号车辆;
4、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5、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7、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并于2021年3月9日扣划其中款项;
8、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8599.9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