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德言盛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酒泉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甘肃新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家园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FF3L6E。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酒泉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甘肃新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