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申请人:武学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申请人:赵翠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淑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学良、赵翠艳名下的坐落于凌源市平房。
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学良所有的车牌号:辽N×××××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
申请人武淑平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626043901364756154的保险做担保保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淑平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学良、赵翠艳名下的坐落于凌源市平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学良所有的车牌号:辽N×××××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