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孙宜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临沂亚贝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临沂市蒙阴县联城镇商业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志山与孙宜祥、临沂亚贝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孙宜祥、临沂亚贝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志山款项466565.6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到庭后称其暂无能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宜祥、临沂亚贝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孙宜祥、临沂亚贝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到社保、公积金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宜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到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宜祥的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及现场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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