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张玲与被申请人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3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玲工资差额人民币28,44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尽管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386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