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隆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325903400A,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东侧00单元01层01号,现经营地址迁移至南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梦,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洪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隆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洪伟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洪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洪伟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隆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闫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