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鹏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池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岳鹏瑞与被告池军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岳鹏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池军红在同事和客户面前向原告道歉,并且恢复其名誉;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14日晚10点通过短信及电话形式对原告进行语言上的谩骂,并且辱骂原告的名声,致使原告心灵受到无法愈合的创伤,同时被告在同事面前对原告进行语言诋毁,使得原告在同事和客户面前失去信任关系,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岳鹏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岳鹏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若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