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前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兆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前安与被告陈兆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王前安诉称,原告自2018年跟随被告,为被告所有的渔船干活儿,但被告未全额支付劳务报酬,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迟迟未付,仅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8328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王前安主张跟随被告陈兆礼的渔船出海打渔,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劳务报酬,涉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