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江永县。
委托代理人朱治情,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何飞,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永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胜全,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江永县,系被告人何飞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义月凤,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江永县,系被告人何飞的母亲。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一部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飞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何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胜全、义月凤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于2021年7月22日以与被告人何飞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以与被告人何飞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撤回对被告人何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胜全、义月凤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