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门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972-8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008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门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门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门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门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883710.9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洪震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