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417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苟建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苟建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拍卖佣金和拍卖差额392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苟建强有银行存款39583.86元,本院予以了划拨。其中支付本院诉讼费3594元,执行费57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0239.86元。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征求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苟建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