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晴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
被告: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廖琴与被告上海晴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廖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搬离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2、被告按照每月人民币4,05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25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自2020年9月25日起被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