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一里280号7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JAHU9M。
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郭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称,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来分期平台系统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银行)在线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1%,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分12期还款,每月应还款428.74元。2019年10月30日,陕西经济协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经协公司)、被申请人通过来分期平台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经协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经协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被申请人向贷款人清偿债务后,对被申请人拥有追偿权。上述合同生效后,厦门银行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4900元,但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因被申请人未依约还款,经协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厦门银行代偿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4211.15元,但截止至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尚有未还代偿借款本金4113.8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601.86元未予归还。2020年12月7日,经协公司与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友盾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的追偿权以及资金占用成本等追索权一并转让给了友盾公司,友盾公司合法获得了经协公司的上述债权。故申请人友盾公司要求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还代偿借款本金4113.87元及资金占用费601.86元(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即应还总额为4715.7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郭学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未还代偿借款本金4113.87元及资金占用费601.86元(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即应还总额为4715.73元。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账号:×××75(被申请人郭学义还款时应备注本人姓名及案件号)。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郭学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