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四道16号庆邦电子大厦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505XB。

法定代表人:张泱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东、刘**,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动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198868X。

法定代表人:周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动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7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35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583.04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9年4月3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7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依法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5执350号、(2021)粤0305执恢8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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