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李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准备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2901.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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