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李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准备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2901.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