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3669883036T,住所地连平县连平大道中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微珠,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辉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辉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5471.64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辉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辉亮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连平县相关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辉亮在金融机构、银信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是公务员、有稳定的收入,但是吴辉亮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另案已经冻结其工资账户,待扣划后进行依法分配。

2021年3月19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过程,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是公务员、有稳定的收入,但是吴辉亮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另案已经冻结其工资账户,待扣划后进行依法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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