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彭梅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发、系彭梅仙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旦,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王国良。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芳,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高与被告彭梅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高以双方协商好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小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