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淑芬,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安州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安明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冉淑芬诉被告安州州、安明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冉淑芬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淑芬因被告安州州、安明富将案涉款项已兑现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淑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