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滨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3MA1T47MT3M。
经营者:潘端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邱俊良,男,汉族,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邱俊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8元,减半收取3824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