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住所地:洛宁县兴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7166756XA 负责人:董光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松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梁柏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以下简称洛宁县政储蓄银行)诉被告梁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松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柏霞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宁县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48877.59元及年费158.88元,共计49036.47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经过上级部门审核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之后被告持卡累计透支消费,截止2021年1月13日被告已累计逾期10期,累计欠款48877.59元及长年费158.88元,共计49036.4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柏霞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经上级部门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截止2021年1月13日被告持有邮政卡6283100008313499逾期10期,累计欠款48877.59元;被告持有邮政卡6259199222942173逾期5笔年费欠款158.88元,以上共计49036.47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发放了公务信用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截止2021年1月13日被告二张邮政卡逾期欠款48877.59元至今未还,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中透支利息约定,被告应按照欠款的日息万分之五承担逾期利息。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49036.47元,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信用卡欠款48877.59元、年费158.88元,共计49036.47元(欠款截止2021年1月13日);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承担欠款48877.59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梁柏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