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程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仇小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东阳、安宁诉被告仇小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程东阳、安宁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仇小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东阳、安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东阳、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东阳、安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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