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程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仇小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东阳、安宁诉被告仇小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程东阳、安宁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仇小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东阳、安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东阳、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东阳、安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