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潘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新,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韩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潘三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双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南苑营业所6036400042241349177、603640824241159045两账户,对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大世界)62×××12账户(企业年金号:346210710602003),对韩双红在工商银行城建支行62×××80、13×××20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杨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韩双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南苑营业所6036400042241349177、603640824241159045两账户、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大世界)62×××12账户(企业年金号346210710602003)、工商银行城建支行62×××80、13×××20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共计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园园